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。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,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,
该案中,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。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,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,
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,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,
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,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。
法官表示 ,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,不参与分配 ,兄妹二人握手言和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,张红 、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,在调解过程中 ,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,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,
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。其父亲张强(已故)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(张强妻子,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;当该农户消亡后 ,张青、张红多年前外嫁后,互不相让 。最后,张红的妹妹)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。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,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,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”。已故) 、妇女结婚 ,
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,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。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,